单位拒绝人社执法办理要求,员工可凭责令整改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自办招退工登记手续 - 周到

单位拒绝人社执法办理要求,员工可凭责令整改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自办招退工登记手续


作者:谢克伟
编辑:谢克伟
时间:2021-10-26 13:56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办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者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总队或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上述执法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的,劳动者本人可凭责令整改文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信用证代码、招用员工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用工形式、职业工种等各项内容。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渠道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到经办机构线下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经办机构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渠道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到经办机构线下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上述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迁往外省市或确认业主逃匿的,可由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应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且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补建人事档案。

数字证件具有与书面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通过经办机构窗口或12333咨询服务电话以及本市办理登记备案的网站、手机客户端等途径查询个人当前登记备案信息。劳动者对登记备案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市失业人员遗失档案的,由原档案保管部门按规定为失业人员补建人事档案。

失业人员因具有原工作单位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先由本人向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再向原单位索取从事特殊工种的凭证。

负责档案保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应如实摘录其档案内有据可查的工作经历,交其本人送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处理。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可到负责档案保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查阅档案,有关机构应予以协助、配合。

图片来源: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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