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妻子离世后,老唐便与独生子小唐相依为命。
2020年3月,小唐因意外去世,终身未婚未育。老唐备受打击,于2020年4月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没有留下遗嘱,且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
2020年7月,老唐身前住所地的镇政府就老唐的遗产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一年的公告期满后,老唐的遗产若无人认领,将收归国有。
2021年3月30日,老唐的13名侄甥看到公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无主异议申请书,主张依据《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老唐的遗产应由老唐的侄甥代位继承,不属于无主财产。
经法院调查,老唐共有四位兄姐,兄姐均先于老唐去世,四位兄姐生育了多名子女,即老唐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目前在世的共有13名。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法定份额进行继承,即老唐的四位兄姐各应继承老唐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如该兄姐生育三名子女,则每名子女代位继承取得老唐遗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如该兄姐生育四名子女,则每名子女代位继承取得老唐遗产的十六分之一份额。后双方协商一致,本案调解结案。
▶被继承人无第一、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无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唐的妻子、儿子、父母均已死亡,小唐无子女。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老唐的兄姐均先于老唐死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则不适用于本条款。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原被告都是老唐兄姐的子女。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生前须有继承权。——老唐兄姐生前均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由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也不发生代位继承。同时,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不同,侄甥代位继承仅限于侄子女、外甥子女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