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涉嫌超限运输的货车,是在嘉定区嘉罗公路的新木桥物资商行码头被查到的。检查人员随即联系属地交警部门,对该车辆进行了联合查处。同时,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市交通执法部门还对为该超载车辆提供货物装载的港口经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
最终,市交通执法部门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对涉案码头的港口经营人做出行政罚款3万元的处罚。该起案件是新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1年2月1日施行以来,市交通执法部门首次对港口码头涉嫌为载货车辆超载装载的立案查处,为货车超限载运的溯源查处起到有效的实践作用。
那么,如何确定港口码头是否为超载车辆实施了装载货物?执法人员通过码头现场的监控视频、车辆过磅称重记录单和车辆驾驶员的现场笔录等证据,可以确定涉案码头为超载车辆进行装卸的具体行为和违法时间。
超载车辆离开港口码头时实际载货总质量如何认定?执法人员通过嘉定公安交警部门对违法车辆出具的《处理决定书》,确定了车辆离开港口码头时实际载货总重量。
据交通委介绍,货运车辆超限定装载货物,是道路运输领域一直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对社会道路的通行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此,对于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整治,一直是交通执法部门执法的重点。
执法部门提醒:港口码头、仓储罐区、堆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经营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细化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工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记者了解到,执法部门近期还对货运车辆的“跑冒滴漏”现象进行重点检查。日前在S32林海公路收费站,就发现一辆渣土载运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辆虽然顶部有篷布加盖,但由于载货较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存在泥土掉落情况。
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对车顶篷布重新加严加实,同时清理掉落的泥土。随后,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制作了相关笔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载货不当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据悉,执法部门将紧盯建筑垃圾、渣土等重点车辆,对发现沿途“跑冒滴漏”的车辆,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对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将抄告至公安、绿化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