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在双方的订婚仪式,小王的父亲通过媒人以现金方式给与小丽父母20万元,小丽父母将其中10万元分成多份红包赠送给亲戚作为“打发钱”。订婚后,小丽住入小王家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小王便起诉要求小丽返还彩礼20万元以及小王父亲给小丽的见面礼2万元。
小丽认为,订婚时收到的20万元中仅有10万元属于彩礼,该钱款已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消耗殆尽,另外10万元是小王根据当地风俗给与小丽亲戚的“打发钱”,且小丽也未曾收到2万元见面礼。故对于小王的诉请均不同意返还。
1.女方将所收钱款中一部分分给亲戚,该部分是否属于彩礼?
案件中,小丽父亲收到的20万元是在双方订婚之日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由男方给付女方,双方之前协商的彩礼金额也多于20万元,虽小丽父亲依据风俗将部分钱款分发给自己亲戚,但系其自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不能改变该笔钱款的彩礼性质。但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生活支出,同时考虑到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矛盾方面均有欠妥之处,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婚约,法院酌情确定小丽退还小王彩礼礼金16万元。
2.小王主张的其父亲赠与小丽的2万元是否属于彩礼?
案件中,因小王并未就父亲赠与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小丽亦不认可收到过该钱款,且见面礼属于互赠性质,不属彩礼,故法院对小王的主张难以采信。
彩礼相关问题与当地风俗习惯联系紧密,故处理相关案件需对当地风俗习惯予以充分了解。在各地风俗中,一些地方确有女方收到钱款后分给亲戚的习俗,但一般情况下,女方亲戚在双方婚礼中会以多于所收钱款金额的红包赠送或在自家子女婚嫁时向亲戚给付红包,从而维持着亲戚间金钱互赠的相对稳定性。女方将所收钱款分发给亲戚系其自行处分,不能改变女方收到该笔钱款的性质。
对于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各项钱款往来的性质认定以及彩礼金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判断,还需恰当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的交付情况以及金额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
此外,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涉及到的钱款往往与日常开销息息相关,案件中双方订婚后曾共同生活,发生生活支出符合常理。对于彩礼返还,往往也还需考虑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