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杨浦区拥有一套商住两用产权房,该房屋所在楼宇聘用了某某建设公司为第三方物业。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提供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责任。根据该楼宇的《管理规约》,楼宇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
尽管《管理规约》有规定,但日常生活中,杨女士却发现,楼宇内仍存在杂物堆积问题。不少业主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物品杂件,占用消防通道,在空中悬挂晾晒衣物影响逃生。杨女士认为,其他业主的不良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不安全感。
因此,自2020年4月起,杨女士不断以电话、短信形式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然而,在杨女士看来,她的努力收效甚微。为了保证居住空间的安全,杨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义务,清除楼宇公共区域内堆积的杂物,封闭顶楼通道,清除楼顶的晒衣绳。
在物业公司看来,杨女士的诉求并不成立。
首先,物业公司认为,该楼宇内并不存在严重的杂物堆放问题。所谓杂物只是业主临时放在外面的鞋子和袋子,并非永久堆放的杂物。
其次,杨女士要求封闭的顶楼平台并非消防疏散平台,而是全体业主的公共空间,应由小区业主决定如何使用。该栋楼宇大部分业主都要求使用顶楼公共空间,物业公司无权干涉顶楼平台使用。因此,虽有部分业主在顶楼晾晒衣物,但物业公司无权丢弃其他业主的衣物。
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杨女士提出要求物业公司排除业主的杂物,锁闭楼顶通道,清储业主杂物一事,法院并不能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为物业服务管理权。该管理权不是企业自己所固有的,而是从业主受让取得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和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时,必须依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管理规约,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能。
对其他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应服务管理的规定,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原告作为业主,对侵犯自己权益的其他业主也可以基于相邻关系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同时,杨浦法院强调,物业公司也应纠正其无权干涉楼顶平台使用的观念,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工作。例如,本案中所涉及到通往楼顶的通道门,理应按照设计功能及使用说明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应加强审查业主要求物业工作人员为其刷卡上屋顶的目的,对部分业主用沙袋顶住门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