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规范这个行业,详戳→ - 周到

两部门发文规范这个行业,详戳→


作者:上海嘉定
编辑:毛奕云
时间:2022-06-30 22:39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的哪些行为作出了规范?如何才能有效执行?有怎样的社会意义?《法宝在线》节目邀请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进行解读。


本期嘉宾律师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斌(左)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瑾(右)


嘉宾解读

Q: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的哪些行为作出规范?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共18条,从不同方面、不同范围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并指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对网络直播行业来说是新的一轮整顿。

Q:

其中有哪些亮点内容?

(1)明确界定网络主播的定义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的“网络主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此外,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参照执行的范围。


(2)整治网络直播乱象的具体要求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六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七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此外,《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网络主播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3)网络直播中未成人保护的具体要求

针对社会广泛关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护问题,《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在第十四条中进行了多处强化,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一是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三是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4)强调网络主播的依法纳税义务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对存在涉税风险的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5)针对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平台应当进行审核备案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三条特别强调,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6)强调防止违法失德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强调,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此前,中央网信办在官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就要求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再次进行重申。


(7)规范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8)网络主播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有关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同时,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鼓励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对其进行正向激励。

Q:

如何才能有效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和发布上述规范,是否可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关键需要有效执行。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落实执行:


第一:作为规范的被管理方(网络直播平台、经纪机构和旗下的主播),平时需要经常对照该规范,做到自我学习、自我对照、自我监督,使得整个直播行业形成向上向善、模范遵守的良好风气。


第二:作为规范的监督管理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该规范务必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压紧压实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若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范的情况,应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本着底线思维原则,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予以警戒。

Q:

有怎样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的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网络直播业态飞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非常突出。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消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频发。


因此《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应运而生,在网络直播肆虐的当下,国家逐步收网整顿,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直播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是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具体落到实处需要地方文旅部门、广电部门出具细则,以及企业、协会出标准,平台的规则也需要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齐,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

原标题:两部门发文规范这个行业,详戳→
来源:上海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