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史某取得联系,史某得知朱某是酒类销售员,便问朱某有没有茅台酒可以销售给他。朱某遂通过微信联系甘某(另案处理),问甘某有没有假茅台,准备从甘某处进货,大赚一笔。
朱某当即从甘某处购入7箱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以96000元的价格卖给史某; 6月,朱某又从甘某处购入30箱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并以63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史某;8月,朱某再次从甘某处购入10箱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9坛坛装茅台酒和20箱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假酒,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史某。
史某花重金购买的“茅台”“五粮液”实际上是由多名犯罪嫌疑人购买飞天茅台的酒瓶、商标、瓶盖、飘带、防伪标签、盒子、外箱、手提袋、真伪检验器、茅台酒杯,再将事先准备好的散装酒装进去,用封盖工具、量杯和漏斗制作成假的飞天茅台,以假乱真,让人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