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正在搬家的小范发现自己新租的房子被上了锁,上面还留了一张名片。电话联系后,对方称该套房屋的出租权在他手里,如果想要租必须和他签订合同。这下让小范纳闷了,明明签订了合同,也交了租金,为何又要重新签订合同?
一个月前,经过多家比对,正要租房的小范发现本市某中介公司的租房价格低于其他中介公司约30%,于是小范委托该公司的老板郑某某物色房源。
很快,郑某某给小范介绍了一套在黄浦区的房子,小范很满意。郑某某提出,该房屋长租一年每月1500元,租半年每月1700元,如果只租3个月,则每月1900元,小范决定租一年。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小范将12个月房租、1个月押金和700元的中介费合计20200元人民币转账给郑某某。
出事后,小范第一时间联系了郑某某要个说法,郑某某支支吾吾无法回答,后郑某某写了欠条给小范,但没多久就失去了联系。“租房时我问郑某某要看房产证或者房东的身份证,”小范报案时说道,“但他告诉我这是他和大房东私下签订的,属于隐私不能给我看。”小范心想,该房产中介开业挺久了,应该不会有问题,便没有进一步索要。
经查,郑某某虽经营中介公司,但大部分房源都是从其他中介处共享而来,若他寻得租客可以分得一定的中介费,因此他既无权决定租金,也不能和租客直接签订租赁协议,但他却以低于市场价的房租价格诱骗租客签订半年或一年期的租赁协议,致使租客正常租住的权利无法保证。
“刚做房产中介时,为增加客源,我就采用资金倒挂,以低于房东给出的租金租给租客,差额用后面租客的钱来补,没想后面已经补不上了,我就逃到外地去了。”郑某某到案后供述。
2020年4月至5月间,郑某某虚构自己具有相关房屋出租权的事实,诱骗7名被害人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以此骗取各被害人支付房租及押金等共计人民币125450元。此外,郑某某还利用伪造的房屋租赁协议,虚构自己已经承租本市某房屋两年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口头达成合伙经营房产中介的合意,骗得被害人经营投入款人民币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