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一家居住在12楼,对面有条景观河,放眼前望,有开阔的视野与优美的风景供人欣赏。
可突然有一天,王先生家楼下11楼的邻居叶先生一家,在房屋的南侧及北侧搭建了一座全玻璃结构的阳光房。王先生发现,这个阳光房不仅影响他们观景,阳光房的全玻璃结构,还导致强烈的折射光直射入家中。
王先生认为:
这个阳光房不仅存在安全隐患,其产生的光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于是找到邻居叶先生协商,请求拆除阳光房。
协商未果后,受不了的王先生将叶先生诉至松江法院,以相邻权被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叶先生一家拆除阳光房,消除光污染。
叶先生一家辩称:
不同意拆除阳光房,他们只是正常封闭了自己家的阳台,像小区大多数人家一样,并未造成王先生所说的损害结果。且封阳台的行为是通过物业公司统一登记的,如果封阳台的行为对原告有损害,原告应当起诉物业公司。
松江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叶先生在其11楼的房屋的南面阳台和北面阳台上均搭建了阳光房。小区物业公司在叶先生搭建阳光房时曾向其发出过装修违章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在装修过程中,叶先生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搭建的阳光房涉嫌违章,要求叶先生及装修单位在5天内对违章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装修管理要求。
为实地调查原告所述损害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主审法官来到涉案阳光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叶先生在南面阳台上搭建的阳光房,顶部距离李先生家窗户下沿的高度仅为22厘米左右,而北面阳光房的顶部甚至与李先生家北面阳台的地面基本持平。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叶先生搭建的两处阳光房,对原告王先生一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经造成了实质危险和严重影响,玻璃反射所产生的光污染及灰尘等问题也确实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叶先生一家的相邻权,理应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最终,松江法院判决叶先生一家拆除阳光房。
光污染是指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包括可见光、红外线和紫外线造成的污染。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为三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聚焦上海的本次地方性立法,对白亮污染、人工白昼便已经有了相应的技术性要求和约束规定。
针对白亮污染
条例明确了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针对人工白昼
明确了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 ,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同时,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造成眩光干扰。
条例的施行,还加大了上海对居民居住环境的保护。第一,是禁止光源直接射向居民住宅窗户。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是对施工作业工地进行了规定。电焊或者夜间施工的照明需要采取一些遮蔽的措施,如果没有采取这些遮蔽措施,也可以给予1万元到5万元的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的,还可以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