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王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盒芭克祛疤膏。收货后,她发现商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印刷模糊,有色差,商品开口处设计也与正品不同,便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货,遂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刻展开调查,并委托权利方对王女士提供的祛疤膏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祛疤膏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涉案网店实际经营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经进一步查实,黄某某从2020年7月开始经营这家网店,专门销售假冒芭克品牌的祛疤膏。他先是从批发网站上以每支7-10元不等的价格采购货源,再以每支160余元的价格进行出售。为了提升店铺的人气,黄某某还特地找“刷手”进行刷单。截至案发,涉案网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本案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