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台《海波热线》节目陆续接到大量消费者关于闲鱼平台的投诉,但这些案例无一例外都解决不了。
这些投诉案例,闲鱼或做“已办结”处理,或表示“已给到最优方案”,可消费者的钱款没退,问题都没解决,闲鱼凭啥“已办结”呢?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和闲鱼上的一种模式“鱼小铺”有关。究竟什么是“鱼小铺”,与普通用户有什么不同呢?
市民詹女士在闲鱼平台上的一家“螃蟹礼品卡”鱼小铺购买了蟹券,该店铺宣称来自苏州某养殖场,信誉良好,吸引了众多买家,詹女士就是其中之一。这次并非她第一次在该店铺购物,之前购买的两张蟹券均能正常使用,因此她对店铺的信誉度有一定信心。然而,当她再次购买两张蟹券并尝试换购时,却遇到了问题。
“按照蟹券上的提示进行换购,但系统却提示密码和验证码不正确或者兑换期已过。”她随即与卖家交涉,但卖家并未给予积极回应。随后,詹女士向闲鱼平台反映了此情况,平台对卖家进行了封号处理。然而,詹女士并不满意,“封号有什么用?卖家换个名字或账号后,又能继续销售问题商品。”
虽然已经做好了拿不到钱款的准备,但闲鱼的处理方式,让詹女士很生气。“闲鱼客服说已有专员在处理此事,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回复。然而,我并未接到过任何来自平台的电话或短信通知。”且当她再次查询处理结果时,发现平台的结论是“维持原判”。
到底什么是“鱼小铺”,闲鱼平台客服解释称,加入“鱼小铺”可以获得更多发布商品和库存的权限。“闲鱼会邀请一些用户开设'鱼小铺'。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同时上架500件商品和设置多规格标价、每件商品的库存不超过1万件。”
像这样大规模的销售行为,难道不是为了牟利吗?闲鱼对“鱼小铺”的管理,是否应该更严格呢?遗憾的是,针对詹女士的举报,闲鱼除了封号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詹女士该如何进一步维权?在上海市消保委联合《海波热线》每周五消费维权特别节目中,市消保委公益律师周有安表示,首先闲鱼平台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向詹女士提供销售者的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闲鱼平台上以个人闲置物品的买卖达成的交易,是否算是经营者?周有安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有了明确答案。
第三,平台经营者如果未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披露真实名称联系方式等,市场监管部门可处最高三十万的罚款。
周有安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去年“3·15”发布的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六,与买电脑的徐先生遭遇如出一辙,类似鱼小铺这样的闲鱼销售者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蟹券,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周律师分析:首先,从詹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其第一次购买蟹券是兑换成功的,但第二次购买蟹券却遭遇无法使用。可见,该鱼小铺销售者非偶然处理蟹券,具有以盈利为目的连续性对外出售蟹券获利的意图,故该鱼小铺销售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次蟹券因鱼小铺销售者隐瞒兑换期限已过等事实,构成欺诈,该鱼小铺销售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闲鱼平台允许鱼小铺卖家挂 500 个商品且每件库存最多允许1万件。可见,鱼小铺标识的开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故该鱼小铺销售者并非为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普通个人卖家,而是卖货的商家,以经营为目的进行商品出售。闲鱼平台辩称鱼小铺卖货属于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不能适用消保法,该辩称完全不能成立。
第三,如闲鱼平台不能提供该鱼小铺销售者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詹女士有权要求闲鱼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据媒体此前报道,闲鱼面向全体用户收取实际成交额0.6%的服务费,并面向部分交易频率较高、成交金额较大的用户收取1%的服务费。交易买卖中持续经营获利的特征愈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