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解冬:建议调整产假制度,增设夫妻共享生育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作者:宋奇波
编辑:宋奇波
时间:2019-03-05 16:26

为应对严峻的人口形势,从2016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以下简称“全面二孩”)的鼓励生育政策。作为全面二孩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近年来大部分省市都不同程度地调整和完善了产假制度,形式上以延长女性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为主。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解冬表示,目前对于产假制度的调整,不论是女性生育假还是配偶陪产假,大多只是机械地延长天数,仍存在对女性就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等问题。

因此,她在提案中建议,在女性拥有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设夫妻双方共享生育假,同时在社会资金和政策方面进行配套。

解冬告诉记者,这份提案是上海市妇联委托她带到全国政协的,为了写好这份提案,市妇联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解冬

现行产假制度不利于女性就业


在这份名为《关于建立我国家庭生育假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中,解冬指出,从具体落实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产假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一是延长的生育假对女性就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各地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都不同程度地延长了生育假。虽然制度初衷是为了增加女性的生育福利、帮助生育妇女的健康维护和婴幼儿照护,但未考虑到对用人单位和妇女就业的负面连锁反应。生育假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岗位安排的难度,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女性就业歧视,也会让女性在生育假和哺乳期结束后重返职场时面临更多困难。

二是陪产假未能充分发挥男性在生育上的家庭责任。生养子女是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而非母亲个体职责,父亲更多参与育儿是缓解两性“工作—家庭”冲突的重要途径。和生育假类似,目前各省市对男性均规定可享有不同天数的陪产假,一般在15天左右。尽管与部分西方国家相比天数仍偏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容易发生男性未休假或未休满假期总天数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私下规定男职工陪产假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甚至1天,从政策上没有达到鼓励男性更多承担产妇照料和育儿责任的应有效果。

三是不利于生育家庭灵活安排假期。目前各地的产假制度对女性和男性的可休假天数均分别有明确规定,而非从家庭角度统筹安排。每个家庭就业情况不同,根据性别设置的固定假期已不再适应家庭对生育成本、女性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和调节的需要。瑞典等国外实践经验表明,以家庭为单位、男女共享假期的家庭生育假制度可成为我国生育配套制度改革的方案内容。


产假可由夫妻双方共享


针对上述问题,解冬在提案中给出了三条建议:

一是增设夫妻双方共享生育假。共享生育假即产假(包括延长的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可由夫妻双方共享,并根据家庭与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双方各自休假天数。建议将夫妻双方的产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产妇享受休假,例如98天的法定产假。第二阶段由夫妻双方协商并自行选择分别休假天数,如果共享生育假为40天,可由女方休假10天,男方休假30天,也可由男方全部享有40天假期。

二是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平衡承担男女生育假期间的资金成本。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多数国家的育儿假津贴来源于社会保险和公共财政资金。而我国男性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来源,除极少数省市规定出自生育保险基金,其他地区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建议在实施家庭生育假制度后,原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成本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共享生育假期间的津贴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落实政策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与家庭生育假制度相衔接的配套政策。为更好地发挥家庭生育假制度的作用,建立一套与婴幼儿公共服务体系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是切实之需。政府应加大公共资源和服务供给,积极构建优生优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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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