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新规已正式施行!咋办理?需要啥材料?周到君帮你问到啦!


作者:李晓丹
编辑:李晓丹
时间:2019-12-04 15:21

12月4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修订后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沪府发[2019]19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另据了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本区范围内差价换房交易审核工作。

新办法规定下,公有住房差价交房(承租权转让)怎么办理呢?

新老办法实施衔接

2019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的,在2019年12月15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办理后续业务;

2019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的,原则上应在2020年1月1日前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完成《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换发手续。

新办法客户指南

受让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通过承租权转让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产权住房的套数按不动产登记(或房地产登记)记录,以及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记录合并计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户数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开具征询表或已签订差价换房合同的承租权住房记录合并计算。

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户(套)数。

办理流程


为方便理解,请看下面的流程:

■卖方到公有住房所在的物业公司提出书面征询

■公有住房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核查该房屋是否符合差价换房条件

■买卖双方到物业公司领取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

■买卖双方通过网上下载并签订转让合同

■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差价换房审核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买方拥有的住房产权和公有住房承租权情况,完成交易审核

■审核结果推送给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买卖双方

■买卖双方到物业公司变更租赁凭证

提交材料

(一)物业公司核查需要:

1、《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验原件);

2、卖方(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居住地在公有住房内所有的《居民户口簿》(核验原件)。

(二) 交易中心审核需要:

1、《上海市差价换房申请书》(原件);

2、《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原件);

3、《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验原件);

4、《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核验原件);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中买方需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核验原件)。

如受让方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需提交同一套中另一户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验原件),受让方应与另一户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承租人一致;如受让方为法人、其他组织,还需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文件。

当事人为自然人且确需委托的,应当在申请差价换房交易审核时与代理人共同到区交易中心现场签订委托书,但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办件时限

物业征询审核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审核时限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需要补件或提起异议的另行计算时间)。

其他事项

1、卖方在征询前需把持有的《租用公房凭证》(蓝卡或白卡),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申请换发为《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

2、《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房地产交易”栏目或者“网上房地产”官网下载。

3、差价换房前,原承租人应取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成年共同居住人,和未成年共同居住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差价换房无需缴纳税费。

5、交易审核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或住房状况查询结果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补件,补件日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期限从材料补齐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补件的,视作未受理。

温馨提醒

受理地点: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45-11:30;下午 13:30-16:30。(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除外)

 


图片:朱影影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