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图通常包含了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视角以及具体绘制上设计者的独立创作。可是,工程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作品呢?
近日,浦东法院知产庭审理宣判了一起关于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为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洛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洛)。
被告为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凌智)、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智造)。
2013年2月1日,金洛公司、香港凌智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熔盛76000吨散货船项目(以下简称熔盛项目)的技术协议,上海金洛作为该项目的设备制造厂商也列入技术协议中。
为履行该项目合同,金洛公司和上海金洛开发完成了工程设计图纸,并提供给被告香港凌智。
2016年2月,两原告获悉香港凌智将上述工程设计图纸中的23张图纸(以下简称权利图纸)提供给金海智造,且在金海重工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金海项目)中大量复制、修改该图纸。
审理中,香港凌智公司被注销,法院依法变更诉讼主体为唯一董事兼股东凌学忠。
▲配图,图文无关
原告认为,两原告设计的涉案图纸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作品,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剽窃了原告的作品,侵害了两原告对其权利图纸享有的复制权及署名权,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被告则辩称,涉案权利图纸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行业规范以及基本原理一致的情况下,权利图纸为有限表达。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包括了图形作品。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23张电伴热项目工程图纸系图形作品。而判断涉案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一,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
二,具体设计的绘制;
三,对于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
经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23张图纸具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在技术原理相同情况下,以及统一的行业标准画法下,涉案权利图纸并不是有限表达。
法院基于涉案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的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判决被告凌学忠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2万元及合理开支9万余元。
被告上海凌智未参与涉案项目。被告金海智造作为船厂方,系被动接受被控侵权图纸,不知道被控侵权图纸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故对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