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今起实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发生了“双备案制”这一重大变化,也给上市公司更多的选择空间。为此,沪深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需公告该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执业资质、人员和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等。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相关人员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历、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提出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重视审计机构声誉,合理选聘审计机构。
其次,需说明拟聘任该审计机构的原因。深交所要求,如未续聘前任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应说明未续聘前任审计机构的原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如果前任审计机构提供相关陈述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交所还制定了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应当详细披露换所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关方的沟通情况外,对于沟通中存在重大分歧、临近年报临时变更、上一年度为非标意见或触及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特别说明,并结合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等进一步论证变更的合理性。同时,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发表针对性意见,明确相关事项是否增加了审计风险、是否可能影响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此外,上市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要发表独立意见,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进行的具体工作和审查结论。通过多种程序多方参与,为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