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一天晚上,俞先生驾驶自家小轿车行驶在本市S20外环高速内圈的快车道时,由于前方面包车的车速较慢,于是他闪了两下远光灯进行提醒,没想到“斗气”就这样开始了。
面包车驾驶员陈某某在俞先生闪了两下远光灯后,误以为对方是在对其挑衅,于是连踩几脚刹车吓唬对方,逼迫俞先生不得不同步减速。
俞先生感到前车这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不想与其有过多的纠缠,在确保旁边车道无车的情况下,准备向右变道超车远离,没想到前方面包车也立刻向右变道,逼迫其只能继续跟车。俞先生再次向左变道企图避开前车的“斗气”行为,面包车也继续向左变道继续行驶在俞先生车前。
就这样来回了几次以后,俞先生意识到面包车主可能故意为之且并无善意,于是暂时放弃超车,选择继续跟在面包车后伺机行动。
平稳跟随行驶了一段时间后,俞先生在一个合适的时机,果断变道加速躲离这辆“斗气”面包车。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陈某某见俞先生趁其不备变道超车,怒气又一次冲昏了头脑,立马驾驶面包车再次加速追赶并超车到俞先生车前,随即开始不断点刹、变道挤逼俞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使其不得不多次急刹躲避。最终因躲避不及时,俞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与面包车发生了追尾碰撞。
当时,我看到后方车子用远光灯闪了我两下,一下子怒气就上来了,随后我便故意点刹、挤他,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对此我表示十分后悔。”
陈某某到案后交代。
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于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形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