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未经“太太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买杂牌调味品原料和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伙同尤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灌装假冒“太太乐”鸡精、“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后销售给经营淘宝店铺的陈某(另案处理)。
期间,王某还向陈某销售从他处购入的假冒“家乐”鸡精、“家乐”鸡汁调味料、“美极”鲜味汁、“百花”蜂蜜等商品,并将部分待售假冒商品存放于北京市某地下仓库。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并从上述租赁地及地下仓库查获大量假冒“太太乐”、“家乐”、“百花”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太太乐”鸡精包装袋等物品。
经审计,王某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金额达人民币13.9万余元,扣押的假冒“太太乐”鸡精、“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价值2000余元,已销售的假冒“家乐”鸡精、“家乐”鸡汁调味料、“美极”鲜味汁、“百花”蜂蜜等商品金额达1.9万余元。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带有“太太乐”、“家乐”、“美极”、“百花”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1年3月5日,三分院对该案向三中院提起公诉。
三分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后,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检察官说,本案是系列假冒鸡精、鸡汁等调味料案件中的一例。上海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将制造假冒包材、灌装假冒调味品、销售假冒调味品的全产业链一网打尽,防止假冒调味品继续流入市场,威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