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这个小区停车收费两个标准,租户不接受!物业:业主大会决定的 - 周到

闵行这个小区停车收费两个标准,租户不接受!物业:业主大会决定的


作者:黄志强
编辑:黄志强
时间:2021-07-30 17:45

住在一个小区,一样的停车位,小区业主停车,收取较低的月租,租户则要按照临时停车标准,支付较高的停车费。这种做法合理吗?

近日,有读者向周到君反映,自己租住的闵行七宝广海花园小区,业主为了解决停车问题,自8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租户和外来人员车辆,如果车辆在小区过夜,每日停车费封顶70元。

对于小区出台的这一停车收费标准,这位读者认为对租户收取“天价”停车费的做法缺乏合理性。

就此问题,周到君致电广海花园小区物业,物业经理表示,新的临时停车收费方案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此前,广海花园小区业主停车支付月租,业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亲属卡,都可享受较低的收费标准;租户则不交月租,按临停标准收费。

据物业经理介绍,广海花苑是个老小区,有居民952户,车位400余个,登记车辆有550多辆,车位相当紧张。

另一方面,相比周边的几个小区,广海花园收取的停车费最为低廉,称得上“价格洼地”,因而吸引大量外来人员车辆也纷纷涌进小区,“首先是业主包括租户停车得不到保证,然后小区主干道都被堵塞,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救援车辆无法通行。”

在这种情况下,广海花苑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决定自8月1日起,实行新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区租户和外来人员车辆,“自公示发布以来,外来车辆已经明显减少,停车秩序有了改善。”

物业经理还介绍,广海花园对口明强小学西校区,是较为热门的学区房,因而房产交易比较频繁,每年都有新业主、租户入住,人员流动比率较高。为了满足新业主、租户的停车需求,物业还在小区外租用场地、设立停车场,弥补小区内部车位不足的问题。

来源:华林路第四居民区微信公众号


广海花园属于七宝镇华林路第四居民区,从居委公示的今年第二季度小区公共收益收支表上可以看到,停车费收入在小区公共收益中占比最大。

在扣除缴纳的税金之后,小区停车费收入的25%作为停车管理费支付给物业,另一部分作为物业费之外给物业公司的补贴。小区公共收益节余存入小区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



以下摘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涉及小区停车相关条款,其中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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