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将施行,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11月28日介绍,作为配套文件之一,《上海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也将于12月1日起实行,明确设置景观照明应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扰光、防止光污染,慎用动态、彩色照明方式,保障人居环境健康。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景观管理处副处长乐嘉骅介绍,为了防止“光污染”,《技术规范》专门制定了“干扰光的限制”,要求在设计阶段,对可能受到景观照明光干扰影响的对象进行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定照明亮度,选择技术合理、节能并对人和周围环境、建筑产生光干扰最小的方案。
《技术规范》明确: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为了防止激光对人眼的伤害,《技术规范》规定激光用于景观照明时,应严格控制光束的投射方向,避免对人眼造成危害。
《技术规范》还明确: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易造成视觉上混淆的;容易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产生眩光干扰的;严重影响植物生长的;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天文台所在区域等情形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乐嘉骅表示,管理部门将组织进行检测,对确实存在违反技术规范、造成光污染的情况,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基础上,调整过亮的发光体的照射角度,减少对居住居室的影响;或者加遮光板,给过亮的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加上某个方向的遮光板,如户外显示屏一般装有帽檐,用以控制上射光;此外,可以调低亮度,减少动态照明的方式,增加每帧画面的停留时间等,用这些技术措施,避免光污染扰民。
据悉,《上海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景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对违反本《技术规范》设置的景观照明,城管执法部门能予以行政处罚。